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长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