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5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600米(石村东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33985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长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