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63号 原告:***,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600米(石村东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长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