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62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驻广饶经济开发区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长明,男,196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后,***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