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厦门)城市发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台江区叁某某工程设计工作室、华东(厦门)城市发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5035号 原告:台江区叁***工程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8号君临天华A组团2#、4A#连接体一层14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31F4233T。 经营者:***,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华东(厦门)城市发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华润大厦B座第19层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030114T。 法定代表人:李奕河。 原告台江区叁***工程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华东(厦门)城市发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台江区叁***工程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江区叁***工程设计工作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江区叁***工程设计工作室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