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

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社区环城大道乡企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68239275XF。
法定代表人郑玉燕,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落卜镇河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822862-9。
法定代表人罗宦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钢材款149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44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已申请关闭,目前处于关闭处理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确切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光强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罗永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