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

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提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
法定代表人:郑玉燕,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
法定代表人:欧顺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因关闭有应得关闭补偿款。因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应得款项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在应得关闭补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本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