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

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4财保3号

申请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社区环城大道乡企大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燕。

申请人:林向东,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周德银,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后山镇河源村流水岩。

法定代表人:韦德光。

申请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林向东、周德银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20×××030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林向东、周德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20×××03003);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