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社区环城大道乡企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玉燕,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落卜镇河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宦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钢材款149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44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现因政策性关闭,在叙永县煤矿企业清理整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享有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现因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在叙永县煤矿企业清理整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享有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160000元。
上述被扣留的款项,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支取,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光强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