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保863号
申请人:福建隆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2层08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2161406D。
法定代表人:罗爱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智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晟钱隆广场(福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路6号福州高校科技孵化园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62020B。
法定代表人:李韫,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隆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晟钱隆广场(福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防止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福建隆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保全金额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额人民296710.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福晟钱隆广场(福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