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白杨沟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111900元合同款及10438元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未开通,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五十铃牌型号H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名下登记车辆×××号众泰牌型号K31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4、被执行人保险因为价值太小,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三、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8件;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23711.3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3711.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