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执17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组织机构代码71466079-9。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804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支付房款13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95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虎牙关支行1809003419200034390中的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