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执1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6079-9。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诉前财产保全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82010000001741127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账户为82010000001741127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