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执17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组织机构代码71466079-9。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鄂0804执1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商行掇刀支行账号为820××27的存款1023265元。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商银行掇刀支行,账号为820××27的存款10232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