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执1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与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