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永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与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偿还房款892846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95元、执行费640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914.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家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雄
书记员龙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