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804财保20-1号
申请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武军。
申请人苏永明。
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以为避免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武军、苏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以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农商银行荆门掇刀支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苏永明提供的担保财产:苏永明名义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