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大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
申请执行人苏永明。
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804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642846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费10095元、执行费15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存款的冻结;
三、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的存款共计130万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账号:17-565101040005061,开户银行:农行掇刀支行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