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7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