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734号
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晋城高远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