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7876号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庞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勇,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书库。
法定代表人:徐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引***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因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法院申请依法驳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引***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8元,予以退还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邴爱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