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414号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住山西省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住山西省高平市。
被告:**2,住山西省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2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晋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明 杨
书 记 员 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