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枣强县盛兴环保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321号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高平市南城办庞村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鋆,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梅,女,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枣强县盛兴环保玻璃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玻璃钢工业园店东张村东。
法定代表人:谷存雨,任董事长。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强县盛兴环保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238元,退还原告2088元。
审 判 员 王晚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宇颖
书 记 员 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