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56号
申请人:乳山市广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乳山市城区海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4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4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一)、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户:1106********;(二)、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账户:3769********;(三)、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滂江街支行,账户:1706********;(四)、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户:3720********。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