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276号 原告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家园**-1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5/26-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