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413号
申请人: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家园-10A号-1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4号(1-25/26-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法院在70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7000000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被申请人名下在兴业银行威海分行存款(账号:3769××××1629),(2)、被申请人名下在华夏银行辽宁沈阳铁西支行存款(账号:1106××××7904)。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413号
申请人:威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家园-10A号-1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4号(1-25/26-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法院在70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7000000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被申请人名下在兴业银行威海分行存款(账号:3769××××1629),(2)、被申请人名下在华夏银行辽宁沈阳铁西支行存款(账号:1106××××7904)。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