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940号
原告大连百视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之声数码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百视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之声数码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百视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百视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