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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号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炜 曦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人民陪审员     金 国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