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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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号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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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炜 曦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人民陪审员 金 国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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