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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7503号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被告***、第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人仲案字[2019]122号仲裁裁决书,先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诉***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9)陕0103民初7502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诉***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