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组织机构代码9207119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杭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组织机构代码70847981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杭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设计费人民币1,886,865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人民币39,65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其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特向本院依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7,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昝龙应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