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84号 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10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必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527.67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