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67号
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10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必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上海华理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245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