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县老区建设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民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老区建设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文明路(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县。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澧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老区建设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区投公司)、**县澧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源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6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老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澧源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直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诉人在施工中因被上诉人老区投公司工程报建手续及相关资料不齐导致上诉人的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判由被上诉人老区投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县桥自弯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试点)工程项目自始至终由上诉人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因被上诉人老区投公司的原因,中途停工10个月,造成上诉人各项停工损失费用客观存在。停工损失的计算,并非简单意义上的“百条举证、加减举证”就能完成,而是要由有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依据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综合评定完成司法鉴定;2.一审认定上诉人停工损失客观、必然存在,但以上诉人诉请司法鉴定损失项目不具备专业性、技术性,无需借助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相关损失进行认定,无司法鉴定的必要,并以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是简单的主观认知,没有法律依据;3.上诉人诉请司法鉴定的各项停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①直接损失:施工现场材料费损失、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退场而支出的遣散费用、涉及的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赔偿;②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上诉人停工退场时已完成工程量及投入资金成本等。综上,上诉人主张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施工中的停工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老区投公司辩称,1.上诉人主张的停工损失不属于专门性问题,没有鉴定的必要,上诉人应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但其没有提交;2.涉案工程停工是因上诉人违法施工、没有经过安全检测,临时防护不到位等自身过错造成,与老区投公司无关;3.涉案工程因为上诉人违法施工,老区投公司后来进行整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完成了相关工程的结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澧源建安公司辩称,上诉人主张的停工损失系上诉人与老区投公司或桥自湾政府之间没有办理正式手续而开工造成,与澧源建安公司无关,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多次陈述该损失与澧源建安公司无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要求澧源建安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老区投公司、澧源建安公司给***赔偿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3月(共计10个月)停工损失30万元(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2.本案诉讼费由老区投公司、澧源建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县人民政府将**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委托给老区投公司进行投资建设,桥自湾(弯)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系其中项目之一,2016年11月,老区投公司默许***以个人名义建设施工桥自湾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5月4日,桥自弯镇安监站针对案涉项目向***送达《建设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以以下四方面的问题要求***立即停工整改:1.未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相关手续;2.龙门架未经检测验;3.临时用电未按“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设置;4.临时防护不到位,部分作业人员安全帽未正确佩戴。2017年7月31日,老区投公司将**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六标段)发包给澧源建安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合同,其中包含***已施工的桥自湾镇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8月2日,***与澧源建安公司签订《桥自弯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试点)项目建筑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具体负责建设桥自弯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试点)项目。2018年3月,***以澧源建安公司的名义恢复对桥自湾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施工建设。2018年9月,该建设项目施工完工,并于当月交付使用。2019年8月,老区投公司与澧源建安公司针对案涉项目办理了竣工结算,该项目建设总造价为1359672.64元。现***向一审法院主张其停工期间的损失约30万元(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3月)即停工期间的垫资利息、当天工人车费、材料模板木方、仓管工资(2017年5月至9月)、工作住宿租金(10个月)、木工返工、钢管租金(10个月)、龙门吊租金(10个月)、钢管丢失及设备丢失共计十个项目的损失,并申请对上述损失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的诉请系案涉工程的停工损失赔偿,案涉工程停工系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后的正当行为,停工期间有损失是客观的,也是必然的,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系本案的焦点。首先分析造成停工的原因,案涉桥自湾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系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建,老区投公司明知***无相应建筑资质,擅自默许***个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纠正中对案涉工程停工是必然的,老区投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停工是有重大过失的;***着手涉案工程前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相应的质量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但其在案涉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下径行开工建设,属违法开工的行为,且在施工中又出现安全隐患即龙门架未检测、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临时防护不到位等,***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停工的直接原因;故对于案涉工程项目的停工,***与老区投公司均有一定的责任,停工期间的损失理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澧源建安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停工并无过错,***要求其承担停工责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其次分析停工期间损失的认定问题,***主张了十个方面的损失,但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来源、损失计算依据及损失金额等,***虽然要求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但其请求司法鉴定的具体损失项目不具备专业性、技术性,无需借助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相关损失进行认定,无司法鉴定之必要,***所主张的相关损失的证据无需经过司法鉴定途径亦可取得(比如停工期间支付的看守场地人员的支付单据或凭证),而***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混凝土钻芯样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及复工申请报告各一份,拟证明其停工损失是10个月。老区投公司质证认为,以上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案停工通知时间是2017年5月4日,上述证据显示得到检验报告是2017年12月15日,复工申请时间是2017年12月25日,从停工到复工没有10个月,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澧源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是否达到其证明目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原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诉请老区投公司赔偿停工损失,但仅列出请求赔偿的损失项目名称,未提交相关证明其损失来源、计算依据及具体损失金额。***虽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其主张的垫资利息、工人车费、仓管工资等损失项目,可在提交资金垫付单据、工作人员名单、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证据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判定,在人民法院对相关专业性问题无法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再进行司法鉴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申请对全部损失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既无必要,也会造成损失的不当扩大,故一审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诉请老区投公司赔偿停工损失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诉请澧源建安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澧源建安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