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8869号
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尹治国。
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