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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2016民终12086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2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金碟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6310.8元;二、原告金碟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377.12元;三、原告金碟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322.96元;四、驳回原告金碟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碟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一、**公司安排***待岗有事实与规章制度作依据,合理合法,不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任职营销平台——粤西片区经理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片区唯一客户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与**公司的服务合同,迫使**公司撤回该片区包括***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公司依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安排***待岗。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动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因此**公司可以不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公司不应向***发放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三、**公司不应向***支付年休假三倍工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每年享有年休假5天,***已经年休假7天,年休假已经休完。即使***享有11天年休假,超出法律规定的6天按照三倍工资计酬,没有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问题,**公司上诉主张是因为***负责的客户与**公司发生诉讼,导致业务停顿,故***存在过错,本院对此认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对此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公司虽上诉称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但本院审理期间,**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