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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26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31号 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