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31号
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