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65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江**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诉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