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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07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金蝶医疗销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软件服务,本案软件应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软件应用地,因此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金蝶医疗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上述管辖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综合楼**,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