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广州金沙洲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金蝶医疗销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软件服务,本案软件应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软件应用地,因此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金蝶医疗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上述管辖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综合楼**,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