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33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江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