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33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江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