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68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蕾
书 记 员 苏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