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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68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蕾 书 记 员  苏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