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76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140523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工业园北区瓯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沈善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晓君,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董兆凯,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晓君、董兆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晓君、董兆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610000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董晓君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董晓君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本案实现债权5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