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

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5416号
原告: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方,男,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北京区域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蔡丽娟调解,原告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欣联科动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