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501号
申请人:高密市**茗茶店。
经营者:**。
被申请人:**宏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密市**茗茶店与被申请人**宏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