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连升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利川市恒瑞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393号 原告:利川市恒瑞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雾乡关东村四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KP0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32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利川市恒瑞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连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 恒瑞公司述称,1、请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按《砼代加工及路面铺筑合同》约定给付余欠4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日止;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因被告建设利川市350国道利川境后坝至***顶路面中修工程委托我公司代加工砼和路面沥青铺筑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了《砼代加工及路面铺筑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被告代加工砼和路面沥青铺筑,由我公司先垫***砼主材及加工费,工程完工后,被告根据计量支付材料及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几天就施工完成,当月底就进行了结算并于2021年2月9日将发票提供给了被告。经结算工程款总额为1710438.52元,被告给我公司支付了1310438.52元,剩余400000.52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及时给付,为此,我公司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全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瑞公司与连升公司签订《砼代加工及路面铺筑合同》,其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利川市。虽恒瑞公司与连升公司签订《砼代加工及路面铺筑合同》中协议选择本院为管辖法院,但该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利川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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