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连升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周冬、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7127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冬,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清源街道****,现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32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B836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周冬、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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