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1326号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328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连升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在恩施市沙地乡人民政府应收款170122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连升佳通建设工程公司在恩施市沙地乡人民政府应收款的存款170122元。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