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83号
申请人: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林荫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沈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法菲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11022室。
法定代表人:程安全。
申请人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法菲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法菲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法菲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