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

138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唐伟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138号
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瑞兴路南侧、新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官,南通市通州区原川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南宁唐伟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盘岭路**金凯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蒙健芬,总经理。
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唐伟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乐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