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

137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137号
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瑞兴路南侧、新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官,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昌硕街道昌硕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杜修清,总经理。
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江苏千金宏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