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永隆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166号
申请人:武汉永隆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一组团13栋1单元2层2室。
法定代表人:谭学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闻一多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又全。
申请人武汉永隆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巨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隆巨力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久联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担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隆巨力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西西